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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7號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長沙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常態(tài)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2023-09-13 09:53:3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八)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

  (九)存在地稅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八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地稅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四章 納稅信用跟蹤管理和評價

  第十九條 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信用狀況實行跟蹤管理,按季反饋情況、按年組織評價。

  第二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每季按照稅務內(nèi)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管理系統(tǒng)進行評價打分,制作《xxxx年xx季度納稅信用得分情況反饋表》交納稅人簽字確認,納稅人應按季度反饋表中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季度整改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管理內(nèi)容?!秞xxx年xx季度納稅信用得分情況反饋表》和季度整改情況存入納稅人征管檔案,作為分類征管的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主管地稅機關每年1月啟動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按照稅務內(nèi)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納稅信用管理系統(tǒng)進行評價打分,每年4月確定年度評價結果,制作《涉稅事項通知書(事由: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通知)》發(fā)放納稅人。并在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提供查詢服務,納稅人可查詢本單位(或個人)等級評定的詳細信息,社會公眾可查詢等級評定的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所屬地稅機關申請復評。所屬地稅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進行復核。

  第二十三條 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tài)調(diào)整。

  因稅務稽查等發(fā)現(xiàn)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在獲知影響納稅信用級別信息10個工作日內(nèi),調(diào)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第十四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地稅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地稅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時,地稅機關可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提示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地稅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j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xié)議等規(guī)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六條 地稅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納稅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地稅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根據(jù)其實際經(jīng)營需要,放寬發(fā)票供應限量;

  (三)享受涉稅業(yè)務辦理直通車服務,可由地稅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也可根據(jù)納稅人申請,由相關地稅人員上門提供辦稅服務;

  (四)連續(xù)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上誠信納稅紅榜,由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在《長沙信用網(wǎng)》公告;

  (五)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協(xié)查、舉報等檢查外,若無重大涉案線索,兩年內(nèi)原則上不進行稅務檢查;

  (六)在稅銀合作金融機構享受“稅融通”融資優(yōu)惠;

  (七)所屬地稅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lián)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納入低風險應對范圍,按年進行評估,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guī)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納入中等風險應對范圍,按季進行評估,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納入高風險管理范圍,按月進行評估,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jīng)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發(fā)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列入重點監(jiān)控對象,在選案環(huán)節(jié)重點關注,在實施稽查時嚴格執(zhí)法;經(jīng)檢查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法規(guī)予以處理處罰;

  (四)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jīng)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chǎn)許可、從業(yè)任職資格、資質(zhì)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六)地稅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lián)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地方稅務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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