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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國稅函[2006]52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4-11-12 22:26:42 來源:互聯網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國稅函[2006]526號 2006-08-19

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762號)轉發(fā)給你們,同時,結合我區(qū)換證工作中反映的有關問題一并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稅務登記工本費的收取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規(guī)范稅務機關的收費行為,總局規(guī)定了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最高限價(稅務登記證正本內芯3元、副本內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并要求各地國稅局、地稅局向當地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分項申報新的收費標準。全區(qū)各級國稅機關在新辦或換發(fā)稅務登記證時,暫停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待自治區(qū)國稅局、地稅局向自治區(qū)物價局申報新的收費標準,并在綜合征管軟件設置后,再向納稅人收取工本費。

  二、繼續(xù)做好稅務登記的相關工作

  (一)要求各級國稅機關及時受理納稅人新辦或換發(fā)稅務登記的申請,審核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要求的,向納稅人發(fā)放手工填制的《文書受理通知書》(模板見征管處信息網7月31日的緊急通知[關于16號補丁事項]附件二,各市自行印制)。審核正確的稅務登記表,暫不在綜合征管軟件操作,待綜合征管軟件設置新的收費標準后,再錄入。

  (二)已向稅務機關申請**,但由于稅務登記證未到,不能及時發(fā)證給納稅人,而納稅人需要刻制**專用章或到銀行開戶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積極與公安或銀行部門協調,納稅人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格式由各地制作),附上蓋有稅務機關公章的稅務登記表到相關部門辦理。

  (三)對沒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又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納稅人,在這次換證中安排在后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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