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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當務之急是如何落實

2024-11-04 01:40:1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面對紛繁復雜、形式多變的經(jīng)濟活動,成文法很難全面概括、精準定位、詳盡規(guī)范,這也是文字本身的局限。所以,事物本不存在完美,只存在趨于完美。政策出臺后,廣大財會人員、稅務人員認真學習,條分縷析,從理論和落實兩個層面積極探討,這就是趨于完美的過程。確實,該項政策涉及面廣、意義深遠,引起關注應屬情理之中。老稅官前期略有學習,略有分析,在拜讀各位老師的文章后,受益匪淺,再學習、再認識,僅從落實層面(因為當務之急是要落實)談幾點看法,敬請各位老師斧正!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爭議點:上位法授權(這是理論界處理的問題,不談)?稅前扣除憑證的出處?

  “內(nèi)部憑證是指企業(yè)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nèi)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毕喈斢跁嬌系淖灾圃紤{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yè)發(fā)生經(jīng)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fā)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紙質(zhì)**和電子**)、財政票據(jù)、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相當于會計上的外來原始憑證。

  稅款的征收計算以會計核算為基礎,而原始憑證無疑是記載著企業(yè)經(jīng)濟活動真實原始的信息。企業(yè)所得稅以這兩類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分類,準確、得當。

  雖然《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未提出稅前扣除憑證概念,但是,與收入相關、真實、合理,必須有信息載體,必須有判別書據(jù),必須有相關鏈接。說鍋得有米,否則,無從落實。

  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的原始憑證,又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稅收規(guī)定的,既是稅前扣除憑證。出人意料的是第九條與增值稅掛上了勾,是因為增值稅“以票控稅”,對**控管的好,企業(yè)所得稅管理采取了“拿來主義”嗎?

  第九條的爭議點:

  1.“增值稅應稅項目”:混淆于免稅項目。文中本意應屬增值稅征稅對象,或稱增值稅征稅項目,也易辨別些;

  2.“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只列舉了這兩類,那就漏了應辦理未辦理的這一類,所以有觀點認為“已辦理”可為“應辦理”;

  3.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的流動性農(nóng)村小商販,可不辦理稅務登記。而文中無需**的只有單位,漏了無需**的個人,個人是否全部歸為“從事小額零星經(jīng)營業(yè)務的個人”了;

  4.納稅人難以或無法判別應**和無需**,也無法判別已**而不懸掛的情形。稅務機關也無法實現(xiàn)逐一識別,且暫不能直接查詢市外或省外的稅務登記信息;

  5.收款憑證:企業(yè)發(fā)生支出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收款憑證是外部憑證,自己付款出去的付款憑證僅僅是扣除憑證的相關資料了。

  6.起征點與免征增值稅。按月2萬是起征點,可后來提高到3萬的,卻表述為免征增值稅。這個不是問題,問題仍是怎么來判斷是否達點?如老稅官前期分析:納稅人購買時,怎么知道是否達點,要不要發(fā)個不達點證書或買貨前要看一眼定額核定通知書?季度初不達點,季度末達點了,前面開具的收款憑證還有效嗎?如果無效,應該是由個人還是稅務機關去通知已買貨的納稅人來換票?以后檢查企業(yè)所得稅時,還要核對是否有達點戶對應的收款憑證??墒牵{稅人要是在外省外市購買了個人的貨,那還要發(fā)協(xié)查函嗎?因為跨省跨市查不到定額,搞不清是否達點啊!

  如何落實?

  “三分政策,七分落實?!边@句話原是講落實效率和落實到位的重要性。現(xiàn)在,可以添新意:要有七分的落實創(chuàng)意。

  一、正向列舉。取得**的,當然的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收款憑證的,又取得無需**的證明或有證、取得不達點定額通知書,完美,當然的符合第九條的稅前扣除憑證。

  二、“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取得收款憑證,沒有無需**的證明,不知道是否有證,沒有取得不達點定額通知書的。就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了嗎?是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已,但,并沒說該筆業(yè)務就不能稅前扣除。這才是亮點,僅憑這樣的東西,不能作為。那我只要再附上銷售清單、出差表、付款記錄、領用記錄、入庫單等等任何一樣或幾樣相關證明資料,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為什么?因為:其一,只規(guī)定了什么是稅前扣除憑證,而并未規(guī)定什么不是稅前扣除憑證;其二,比如: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小美是小明的妻子,小明的妻子是小美,正反說都對;假設在一夫多妻制度下,小美是小明的妻子,是對的;小明的妻子是小美,就不對了,還有小花、小云。我們在習慣的環(huán)境和語境下,往往會把兩個概念混為一個概念。

  三、司法判例早已有之。因企業(yè)取得的假**,稅務機關對該筆支出作出不得稅前扣除的處理,補繳企業(yè)所得稅的案例。法院基本判定為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不得因此補繳企業(yè)所得稅。**是稅前扣除憑證,與稅前扣除憑證是**,是兩碼事。沒有取得正列舉的稅前扣除憑證,不代表就不能稅收扣除,還要證實業(yè)務是否真實、合理,是否與收入相關。

  綜上,第九條只是正列舉了該如何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什么樣的票據(jù)才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并沒有規(guī)定稅前扣除憑證必須是哪些憑證,沒有規(guī)定什么樣的票據(jù)不是稅前扣除憑證。所以,在具體落實政策時,即不必糾結文中表述,也不必糾結如何判斷稅務登記辦理和起征點問題,真實、合理,與取得收入相關才是核心和根本。

? ? 相關解讀——

?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凸顯九大亮點?<總局所得稅司 何冰>

? ??一個美麗的誤讀一一讓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情何以堪?<胡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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