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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業(yè)務的相關說明

2024-11-13 12:54:55 來源:互聯網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業(yè)務的相關說明

尊敬的納稅人: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辦稅便利程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103號)有關規(guī)定,現將本省辦理跨區(qū)域涉稅事項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事項內容

  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事項更名為“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納稅人跨區(qū)域經營應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跨區(qū)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并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納稅人無需另行向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和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報送《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也無需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xù)。

  納稅人在我省范圍內跨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要求實施;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按照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要求實施,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張家港保稅區(qū)管轄范圍比照地級行政區(qū)管理。

  二、 辦理流程

  (一)報告表填報

  本省納稅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在我省范圍內跨地級行政區(qū)范圍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通過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或至實體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系統自動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報告信息傳遞至跨區(qū)域經營地國稅機關。

  (二)經營地報驗

  跨區(qū)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如納稅人已赴經營地的,可以在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直接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填報《報告》完成報驗手續(xù)。如本省納稅人在省內跨區(qū)域經營的,且在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提交《報告》的,無需向經營地國稅機關報驗,由經營地國稅機關后臺處理。

  (三)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

  納稅人跨區(qū)域經營活動結束后,先行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再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反饋表》后,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核對后反饋經營地國稅機關。

  如本省納稅人在省內跨區(qū)域經營的,可在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提交《反饋表》。

  (四)報告表繳銷

  經經營地國、地稅機關核對確認后,系統將反饋信息發(fā)送至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系統自動進行繳銷,相關反饋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通過江蘇國稅電子稅務局提交《反饋表》的納稅人可在電子稅務局查看反饋及核銷情況。

  三、 注意事項

  (一)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填報《報告》的納稅人,如未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并通過通過經營地國稅機關實體辦稅服務廳報驗跨區(qū)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三)納稅人辦理《報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區(qū)域經營合同執(zhí)行期限填報。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xù)。

  四、 友情提示

  對上述公告,如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請至各地辦稅服務廳咨詢或撥打國稅特服號、12366咨詢。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9月27日

  相關附件:跨區(qū)域涉稅事項管理業(yè)務操作手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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