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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國稅發(fā)[1998]065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的緊急通知》的通知

2024-11-14 23:51:03 來源:互聯(lián)網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的緊急通知》的通知

豫國稅發(fā)[1998]065號 1998-2-11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局,濟源市國家稅務局,省稅務學校:

  為了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推動稅務代理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省局于1996年10月4日在《河南日報》上刊發(fā)了《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稅務代理管理的通告》,強調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做到“五不準”。即:不能代行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不準打稅務機關的招牌;不準代理人員著稅務服裝;不準以行政方式進行干預;不準強制代理。同年11月30日,在全省國稅工作會議上省局再次強調“稅務機關不能將稅務行政職能委托給代理機構行使,已經委托的必須堅決立即糾正。決不能把稅務代理機構辦成第二稅務局。”97年11月3日,省局又發(fā)出了《關于稅務代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又一次重申“稅務機關與代理機構的職能必須分離。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自愿的原則,優(yōu)質服務,合理收費。”但截止目前,省局發(fā)現(xiàn)仍有少數(shù)市地,我行我素,有禁不止,機關與代理機構合署辦公,職能轉移,強制代理等,嚴重地影響了國稅機關的形象。對此,是絕對不允許的。

  最近,鄭州市國家稅務局針對本市代理中存在的問題,發(fā)出了《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的緊急通知》,無疑是一副“良藥”,是一副“清醒劑”,再次向違反稅務代理規(guī)定的行為亮起了“紅燈”。對此,王連清局長批示:“把此件轉發(fā)全省,以利再一次提醒各市地局認真抓一抓代理的規(guī)范問題?,F(xiàn)將此《通知》轉發(fā)給你們,供各地學習、借鑒。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局有關加強稅務代理管理的規(guī)定,在運作上凡與省局規(guī)定相悖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否則,一經發(fā)現(xiàn),將追究行政責任。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鄭國稅發(fā)[1998]075號 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代理行為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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