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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訴訟案件所得稅處理

2024-12-01 13:31:15 來源:互聯(lián)網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會計處理與稅法規(guī)定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潤分配的事項,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不涉及損益和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調整事項涉及所得稅時,如果調整事項發(fā)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前,在會計上要調整報告年度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其他相關項目,同時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繳的所得稅等,還應調整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調整事項發(fā)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后,在會計上仍然要調整報告年度的收入和費用等,則稅法規(guī)定在此期間調整事項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而不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結果和稅法處理結果出現了差異。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guī)定,這種差異應該作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分別計算其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數。

  筆者認為,處理此類問題時,關鍵是分清調整事項發(fā)生時間是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還是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以及會計和稅法對調整事項確認不同而對所得稅的影響。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供銷合同,合同中訂明甲公司應在2007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2007年12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50萬元。20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件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008年2月10日經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0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扣除,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扣除)。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記錄支付的賠償款。并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50000(1000000×25%)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5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00(3000000×25%)

  注:甲公司20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完成日為2008年3月20日,訴訟案件于2008年2月10日結案,調整事項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完成前。根據法院判決結果調整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000

  注:2007年末,原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計稅基礎為0。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00萬元,按25%的稅率將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沖回75萬元(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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