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職責是什么?和財務負責人有區(qū)別嗎?
公司再小,財務不能少。只要正常營業(yè),每家公司都會遇到會計核算、繳稅、付款等各種各樣的財務工作。也許財務人員不是公司最重要的員工,但一定是每家公司不能或缺的人員。正是財務工作的重要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財務負責人與公司的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一樣,屬于法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既然是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對任職的公司負有勤勉和忠實義務。因此,搞清楚誰是公司財務負責人就很有必要。
常見的財務工作崗位有財務總監(jiān)、財務經(jīng)理、財務主管和一般會計人員等,這些人的崗位在勞動合同或者名片等文件資料上,都會予以載明。但財務負責人并不是具體的工作崗位,也不會被載明在勞動合同或者名片等文件資料中?,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亦沒有對財務負責人進行明確定義,司法實務中對于認定財務負責人也是存在困惑的。比如,在(2018)贛09民初21號案件中,法院就認為被告文萍在金鋒公司的職務表面上雖為出納,但實際是金峰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又比如,在(2016)桂09民終1714號案件中,法院就直接認為上訴人黎春蓮作為上訴人廣西建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屬于高級管理人員范疇。
造成這種困惑的原因實質是將財務部負責人簡單粗暴地等同為財務負責人。個人認為,兩者既然有一字之差,所指代的對象范圍自然不一樣。
首先,從字面意思看,財務負責人是指公司財務工作的負責人,即除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jīng)理)外,是公司財務工作條線上的最高級別管理人員;財務部負責人則是公司財務部門的負責人,而財務部只是公司諸多內設部門之一。兩者的區(qū)別在于財務部的工作必然在財務負責人的職權范圍內,而公司的財務工作不一定就在財務部負責人的職權范圍內。比如,在有些公司的組織機構設計里,由公司副總經(jīng)理專門負責公司財務工作,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就是該副總經(jīng)理,而不是公司的財務部經(jīng)理或總監(jiān);又比如,在規(guī)模小的公司,往往只有一名出納會計,并聽命于公司總經(jīng)理或其他高管,此時,該出納會計雖是公司唯一的財務人員,但肯定不能被認定為財務負責人。
前述(2018)贛09民初21號案件中,文萍是金峰公司的出納也是唯一財務人員,但法院并沒有據(jù)此就認定其是財務負責人,而是在查明其實際行使的權限范圍后,認為“文萍是金鋒公司出納,在金鋒公司負責現(xiàn)金資金管理,在其辦理資金收付過程中,大量使用其自己的個人私賬作為公司賬。同時,在金鋒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收據(jù)中,由文萍一人代表金鋒公司簽字,并在收據(jù)中寫明借款利率,借款的返還也由文萍與文敏共同簽批。因此,文萍在金鋒公司的職務表面上雖為出納,但文萍是實際的財務負責人,享有并行使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足以認定文萍在金鋒公司的身份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其次,根據(jù)《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從上市公司發(fā)布的定期財務報告來看,單位負責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是指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或主管會計。因此,在《會計法》用語體系中,財務負責人和財務部負責人是不同的,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就是財務負責人,而會計機構負責人就是財務部負責人。此外,要糾正我們的一個認識誤區(qū),即財務總監(jiān)不是財務部的負責人,而是對整個公司財務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人員,其工作職責范圍不限于公司的財務部,還包括公司其他部門的財務工作,囿于篇幅,不展開討論。
再者,判斷財務部負責人是否就是財務負責人的有效方法,就是看公司內部審批權限體系,即判斷公司負責人外,財務部負責人是否是公司財務工作條線的最高級別的管理人員。如果財務部負責人還需要接受其他高管人員管理和審核的,財務部負責人肯定不是財務負責人。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特定情形下,比如上述提及的只有一名財務人員的小規(guī)模公司里,公司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會存在身份重合的情形,公司負責人往往就是財務負責人。
最后,聘任財務負責人應當要履行法定的任命程序。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由總經(jīng)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因此,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沒有按照前述程序聘任的財務負責人不應被認定為高級管理人員。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粵01民終10460號和(2019)粵01民終18310號案件中均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范圍直接與公司整體利益相關聯(lián),對其任命人選、薪資報酬等事項均需經(jīng)特定程序進行。相應對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主體認定,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以公司章程及其他具有效力性、決策性的公司文件作為依據(jù),否則不應被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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