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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計稅依據-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

2024-05-20 09:13:58 來源:互聯(lián)網

注會稅法考試雖然簡單,但也要預留一定的備考時間,在理解的基礎上背誦記憶,在報考科目搭配上量力而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一起來學習吧!2021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點匯總>>>

【內容導航】

消費稅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消費稅法——第二節(jié) 計稅依據

【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消費稅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具體計稅依據歸納如下:

計征辦法

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額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額、同類消費品售價、組成計稅價格、最高銷售價格

從量定額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數量

在不同情況下可以是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數量、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進口征稅數量

復合計稅

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考點1:從價計征(★★★)

(一)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續(xù)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yè)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提示】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屬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

包裝物的計稅問題(與增值稅包裝物押金規(guī)定共用一個文件)

包裝物計稅規(guī)則見下圖: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金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稅稅率為基本稅率;增值稅征收率為3%。

考點2:從量計征(★★★)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考點3: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huán)節(jié):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為單位稅額。

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為單位稅額。

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為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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