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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21 07:41:33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xié)議。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所謂保證責任,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zhí)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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