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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24-11-13 20:39:11 來源:互聯(lián)網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2017-09-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經市人民***批準,現(xiàn)將我市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費用扣除標準規(guī)定如下:

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yè)單位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發(fā)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蛾P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8號)及《關于〈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津地稅個所〔2009〕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關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我局起草并公布了《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xiàn)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我市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為: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yè)單位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發(fā)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二、《公告》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支付所得的單位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

三、《公告》中機關、事業(yè)單位范疇

機關、事業(yè)單位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派機關、工商聯(lián)機關、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及事業(yè)單位。

四、《公告》具體執(zhí)行口徑及示例

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未超過500元/月(含500元/月)的部分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機關、事業(yè)單位發(fā)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月(含500元/月),且未超過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guī)定標準的部分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單位當月為個人發(fā)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300元,其中3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扣除標準,不予征稅,該個人當月應按500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當月為個人發(fā)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800元,其中8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500元扣除標準的部分不予征稅,超過的300元部分依法計稅,該個人當月應按5300元(5000+300)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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