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采礦業(yè)”財稅政策匯總
國稅發(fā)[2007]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源稅管理工作的通知[條款修訂]
財資[2023]1號 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鋼鐵煤炭行業(yè)化解過剩產能國有資產處置損失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y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土資規(guī)[2023]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交易規(guī)則》的通知
財關稅[2023]45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fā)項目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
財會[2023]21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企業(yè)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業(yè)》的通知
財稅[2023]1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采掘企業(y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23]74號 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23]2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債轉股及減資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油氣田企業(yè)開發(fā)煤層氣、頁巖氣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無償贈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yè)維簡費和高危行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
國稅函[2007]10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18號 關于廣西合山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427號 關于新汶礦務局機電設備管理中心出租設備征收營業(yè)稅的批復
國稅地字[1989]89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yè)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guī)定[條款失效]
國稅地字[1989]141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字[1989]122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礦山企業(yè)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0]853號 關于建材企業(yè)的采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8]17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7]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油氣田企業(yè)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6]7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yè)未利用塌陷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礦山安全法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鄉(xiāng)鎮(zhèn)煤礦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鄉(xiāng)鎮(zhèn)煤礦實行行業(yè)管理的通知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地質礦產部財政部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guī)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產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修訂稿)》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礦業(yè)權申請資料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石油石化行業(yè)內部控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礦業(yè)主要稅費概述[2023版,待更新]
礦業(yè)主要稅收包括礦業(yè)資源稅、礦業(yè)增值稅、礦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礦業(yè)個人所得稅、礦業(yè)車船使用牌照稅、礦業(yè)印花稅和關稅。
礦業(yè)資源稅
(一)一般規(guī)定
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企業(yè)、單位和個人。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資源稅為地方稅。
資源稅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x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的稅額,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二)礦業(yè)資源稅主要減免優(yōu)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獨立鐵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額,在減征40%征收。
自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礦業(yè)增值稅
(一)一般規(guī)定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有兩檔,即17%和13%,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x征收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x征收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主要減免優(yōu)惠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從1994年5月12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
免征黃金生產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銷售環(huán)節(jié)即征即退,即黃金免繳增值稅,其他稅種(以增值稅為稅基的稅種,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相應免繳。
礦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
(一)一般規(guī)定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兩類:①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②外國企業(yè),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然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yè)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企業(yè)所得稅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0%計算,地方所得稅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計算,兩者合計為33%。外國企業(yè)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算。
(二)主要減免優(yōu)惠
設在經濟特區(qū)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在經濟特區(qū)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yè)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yè),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qū)和經濟特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所在城市的老市區(qū)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yè),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yè),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但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責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yè)所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yè),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è),經營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款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法律計算的應納稅款。
礦業(yè)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或者沒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期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沒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及稅率情況具體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30%、40%三級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為1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礦業(yè)車船使用牌照稅
此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舉辦的企業(yè),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等。納稅人為應納稅車輛、船舶使用人。按照規(guī)定由海關征收船舶噸稅的船舶不納此稅。
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分為“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和“船舶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車輛使用牌照稅的計稅標準為應納稅車輛的數量或者凈噸位。船舶使用牌照稅的計稅標準為應納稅船舶的凈噸位或者載重噸位。
礦業(yè)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收。
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guī)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yè)、單位和個人。其中,各類合同以立合同人為納稅人,產權轉移書據以立據人為納稅人,營業(yè)賬簿以立賬簿人為納稅人,權利、許可證照以領受人為納稅人。
印花稅分13個稅目,其稅額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或者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難計算繳納。
礦業(yè)契稅
中國的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時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
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上述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行為: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③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①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⑥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④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契稅實行3%至5%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幅度內自行制定。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末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報交。目前,該稅種只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外籍個人及華僑、港澳臺同胞征收。
為平衡與國內企業(yè)及個人的房產稅稅負水平,對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擁有的房產應納稅額給予減征30%的優(yōu)惠。
礦業(yè)關稅
關稅是對進出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收。關稅的納稅人為進口中國準許進口的貨物的收貨人和出口中國準許出口的貨物的發(fā)貨人,前者應當繳納進口關稅,后者應當繳納出口關稅。
進口關稅的稅率分為普遍稅率和優(yōu)惠稅率兩種。原產于未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繳納關稅(經過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者除外);原產于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按照優(yōu)惠稅率繳納關稅。目前普遍實行的是優(yōu)惠稅率。
中國的進口關稅稅率主要使用優(yōu)惠稅率,并通過差別稅率體現國家的經濟、外貿政策。中國關稅稅率每年度都進行不同程度的調整,例如,1999年鐵、銅、鋁、鉛、鋅、鉻、鈾礦砂及其精礦的稅率為0,各種肥料的稅率為5%車用汽油的稅率為9%圖書、報紙、刊物的稅率為0,微型電子計算機的稅率為15%首飾的稅率為40%等。
礦業(yè)財稅政策梳理[2023版,待更新]
1、增值稅
調控目的:促進資源配置
征收標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相關文件
國務院令[2008]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企業(yè)所得稅
調控目的:促使企業(yè)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征收標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相關文件
國務院令[2007]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資源稅
調控目的
促進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國家對開采資源產品的企業(yè)征收資源稅
征收標準
實行從價計征的方式,稅基為礦產品銷售額,原油天然氣稅率為6%,煤炭稅率為2%~10%;輕稀土按地區(qū)執(zhí)行不同的適用稅率,其中,內蒙古為11.5%、四川為9.5%、山東為7.5%。中重稀土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7%。鎢資源稅適用稅率為6.5%。鉬資源稅適用稅率為11%。其他礦產資源實行從量計征方式。
相關文件
《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9號);財稅[2023]54號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23]72號);《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通知》(財稅[2023]52號);《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73號)
4、礦產資源補償費
調控目的
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fā)
征收標準
實行從價計征的方式,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費率為0.5%~4%。自2023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jié)基金
相關文件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1994]150號);《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23]74號)
5、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調控目的
用于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以及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支出
征收標準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qū)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相關文件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3]530號)
6、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調控目的
用于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
征收標準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相關文件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3]530號)
7、礦區(qū)使用費
調控目的
保障和促進海洋和石油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
征收標準
按照每個油、氣田日歷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氣總產量,對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實行超額累進征收,費率為原油:4%~12.5%,天然氣:1%~3%。已經繳納礦區(qū)使用費的企業(yè),不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并且暫不征收資源稅。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23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xù)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23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23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1982]607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qū)使用費的規(guī)定》(國稅油政字[1989]2號);《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73號)
8、石油特別收益金
調控目的
協調石油行業(yè)內部上下游利益、推動成品油價格機制改革
征收標準
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征收,征收率為20%~40%。
相關文件
《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財企[2006]72號)
9、礦山環(huán)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調控目的
企業(yè)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資金及利息屬采礦權人所有,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依據不同礦種,礦區(qū)登記面積、開采方式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等因素確定。因地方而異
征收標準
專項用于礦山環(huán)境治理和生態(tài)恢復。
相關文件
《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huán)境治理和生態(tài)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125號);各地具體規(guī)定
10、土地復墾費
調控目的
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確定
征收標準
專項用于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整治和恢復。
相關文件
《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2023]592號);各地具體規(guī)定
11、水土流失補償費
調控目的
因各省頒布實施的土地復墾費征收標準而異
征收標準
專項用于水土保持預防保護、治理、生態(tài)修復及沉陷區(qū)治理等。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各地具體規(guī)定
12、森林植被恢復費
調控目的
按照林種或林地類型及占地面積收取
征收標準
專項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相關文件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2]73號);各地具體規(guī)定
13、排污費
調控目的
按照廢氣、污水、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噪音排放等污染物類型分別征收
征收標準
調控廢氣、污水、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噪音等的排放
相關文件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2]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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